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与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系原告张与佳的父亲。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锋,武穴市大法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桂诗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咸宁志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五金机电市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95GTH7J。
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桂诗春、被告咸宁志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武穴市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佳与被告桂诗春、咸宁志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张与佳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与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与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