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户籍陕西省县,住蒲城县,农民,2020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某某局杨浦分局抓获,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蒲城县某某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经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西尧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指定辩护人魏强,蒲城县XX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检刑诉[20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存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永刚、指定辩护人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假借租赁,从党某某经营的蒲城县神行汽车租赁公司,骗来雪弗兰轿车一辆,后谎称该车系其朋友所有,并将车抵押给李某某,获利3万元,用于偿还其债务,现该车已被党某某追回。
2、2016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以个人用车为由从井某某处骗来起亚福瑞迪轿车一辆,后谎称该车系其亲戚所有,并将车抵押给郭某某,获利4万元,用于偿还其债务,现该车已追回。
3、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从党某某经营的蒲城县神行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赁的方式骗来马自达轿车一辆,后谎称该车系所有,并将车抵押给郭某某,获利3万元,用于偿还其债务,现该车已被党某某追回。
4、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从党某某经营的蒲城县神行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赁的方式骗来一汽奔腾轿车一辆,后谎称该车系其朋友所有,并将车抵押给马某某,获利1.5万元,用于偿还其债务,经鉴定该车价格为47000元。
5、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从王某甲经营的锦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租赁的方式骗来大众朗逸轿车一辆,次日便谎称该车系其朋友所有,并将车抵押给祝某某,获利3.2万元,用于偿还其债务,现该车已被王某甲追回。
6、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从宋某某经营的陕西振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租赁的方式骗来一汽奥迪A6轿车一辆。2017年1月4日,张某某谎称该车系其亲戚所有,将车抵押给卯某某,获利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现该车已被宋某某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五年到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表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无犯罪前科,愿意退赔,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如果赔偿到位,请求给予一年半以下的刑罚。其指定辩护人辩称,张某某社会信誉较好,也按时支付租车费用,后因无力偿还才不接电话,和一般诈骗犯有区别,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从党某某经营的位于XX路XX小区门口的蒲城县神行汽车租赁公司,以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骗来黑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EXXXXX,租金每天200元。开了一段时间后,于2016年9月中旬对李某某谎称该车系其朋友所有,并将车抵押给李某某,获利30000元,用于偿还其债务,现该车已被党某某追回。经鉴定,该车价格27333元。
2、2016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以个人用车为由从井某某处借来起亚福瑞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EXXXXX,后从王某甲经营的蒲城县锦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何某某的名义,签订书面合同,租赁了一辆白色马自达轿车,月租5600元。然后联系井某某,并将马自达轿车交给她,让她先开着,后谎称从井某某处借来起亚福瑞迪轿车系其亲戚所有,并将车抵押给郭某某,获利4万元,用于偿还其债务,现该车已追回。经鉴定,该车价格为48333元。
3、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从党某某经营的位于XX路XX小区门口的蒲城县神行汽车租赁公司,以订立书面合同的租赁方式骗来红色马自达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EXXXXX,租金每天180元。于2016年9月初谎称该车系其亲戚所有,并将车抵押给郭某某,获利3万元,用于偿还其债务,现该车已被党某某追回。经鉴定,该车价格52667元。
4、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从党某某经营的位于XX路XX小区门口的蒲城县神行汽车租赁公司,以订立书面合同的租赁方式骗来一汽奔腾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XXXXX,租金每天200元。后谎称该车系其朋友所有,并将车抵押给开抵押贷款公司的马某某,获利15000元,用于偿还其债务。经鉴定,该车价格为47000元。
5、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从王某甲经营的蒲城县锦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何某某的名义签订书面合同,租赁了黑色大众朗逸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XXXXX,租金每天170元。张某某次日便谎称该车系其朋友所有,并将车抵押给祝某某,获利32000元,用于偿还其债务,现该车已被王某甲追回。经鉴定,该车价格为69000元。
6、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从宋某某经营的陕西振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订立书面合同的租赁方式骗来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车牌号为陕AXXXXX,月租16000元。2017年1月4日,张某某谎称该车系其亲戚所有,将车抵押给卯某某,获利10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现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宋某某。经鉴定,该车价格247422元。
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被蒲城县某某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上海市某某局杨浦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涉案车辆六辆,价值491755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党某某、祝某某、王某甲、井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郭某某、王某乙、高某某、沈某某、周某某、何某某、路某某、宋某某、卯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蒲城县XX中心作出的蒲价认定[2020]99号、蒲价认定[2017]19号、蒲价认定[2021]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质证笔录,借条3张,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交接清单,宋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及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何某某、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驾驶证复印件,抵押协议,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明知其没有车辆所有权,将租赁的六辆汽车在其个人向他人借款中用于质押,且无能力赎回车辆归还汽车租赁公司或个人,涉案车辆价值4917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唯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将租赁的汽车质押变现,非一般承租人正常租赁车辆作为交通工具方便出行之目的,其没有车辆所有权,其对车辆不能质押主观上是明知的,其短时间内多次租赁车辆用于质押,可以证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即具有骗取他人车辆后再质押骗钱的故意。涉案车辆大多数已被追回,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适当调整。辩护人与上述一致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蒲城县神行汽车租赁公司党某某奔腾轿车(车牌号陕AXXXXX)一辆(价值4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