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姚莉,女,****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服刑于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刑期至2032年7月21日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姚莉贩卖毒品罪一案罚金刑,被执行人姚莉应当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缴纳应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后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向六盘水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公积金缴纳情况。2021年8月1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姚莉入狱前居住地钟山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情况,社区表示对其财产情况不清楚。后执行干警入户调查,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执2315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姚莉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太智审判员刘春雷 审 判 员 刘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       娟 书 记 员 王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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