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37号楼。

人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新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宁、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典农家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8元,减半收取计6984元,由原告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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