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利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李培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盛利荣与被告李培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利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培岗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盛利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苏州市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原告系苏州市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2020年5月14日,被告因购房办证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将款项汇入指定人李朋账号内。次日,原告妻子沈华丽即通过其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分三次将4万元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内。被告曾承诺于收款后一两天即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李培岗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盛利荣与微信号“wxid_v7yam7bwk20722”,昵称“有事可以商量”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事可以商量”向盛利荣发送了李朋的账户信息,盛利荣回复“收到,4万整”。2020年5月15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事可以商量”说“今天找的人办房本,这个钱一两天就给你了”。随后,“有事可以商量”确认收到了4万元,并将权利人为李培岗、许慧慧的不动产权证书拍照发给盛利荣,同时表示“这几万,我这小工地给了钱就给你了”。
2020年5月15日,沈华丽尾号为1871的苏州农商行账户分别向李朋账户转账1万元、2万元、1万元,合计4万元,其中李朋的收款账户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微信“wxid_v7yam7bwk20722”所发的账户一致。2021年1月31日,沈华丽出具证明一份,明确其系盛利荣妻子,其于2020年5月15日向李朋账户转账的4万元系受盛利荣指示操作。
另查明,经本院查看,上述微信号“wxid_v7yam7bwk20722”所绑定手机号为187××××9888。
2019年7月15日,李培岗代表张北县文辉保温防水材料厂与苏州市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该份合同中载明的联系人员及方式为“李培岗187××××9888”。合同落款处有李培岗签字确认,落款处载明的电话亦为187××××9888。后双方因货款争议发生纠纷,苏州市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9584号判决对上述《产品销售合同》的内容予以认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苏州农商行银行客户交易明细、证明、《产品销售合同》、民事判决书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微信号“wxid_v7yam7bwk20722”所绑定的手机号与《产品销售合同》中被告李培岗的联系方式一致,再结合双方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认定微信号“wxid_v7yam7bwk20722”为被告李培岗所使用及被告李培岗收到原告盛利荣款项4万元。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李培岗明确“这个钱一两天就给你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经原告催告,被告李培岗理应归还借款,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原告盛利荣要求被告李培岗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培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培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盛利荣借款本金4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1)。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李培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