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定州市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2,女,汉族,住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敬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