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景春,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贵州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街道文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598385207P。
法定代表人:顾福朝。
审理经过 原告唐景春与被告贵州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唐景春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景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景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景春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温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