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金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瑞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忠梅,职务:总经理。 被告:杜忠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瑞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杜忠梅,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金刚诉被告黑龙江省瑞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杜忠梅、鹤岗市瑞达鞋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金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金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包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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