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莱州市西岭子鑫盛钢模板租赁处,住所地莱州市文昌路街道西岭子村159号,统一社会代码92370683MA3K8RKI7。

经营者:刘思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法良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胶州市。

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州路108号,注册号370200018080502-A。

法定代表人:于忠福。

审理经过

原告莱州市西岭子鑫盛钢模板租赁处与被告法良吉、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莱州市西岭子鑫盛钢模板租赁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莱州市西岭子鑫盛钢模板租赁处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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