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鑫洹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088037464M。 法定代表人曹鸿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坤,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别代理。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260M。 法定代表人李殿文,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金源城市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61549H。 法定代表人曹庆庆,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朱言,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鑫洹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后,因原告广州鑫洹盛贸易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鑫洹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49元,减半收取24024.5元,由原告广州鑫洹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林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