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业霞,女,****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邑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2日被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二部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业霞、王广伦、徐常龙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业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份,被告人冯业霞想收买一名男婴抚养。3月25日,冯业霞独自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卫生服务中心,以40000元的价格从一女子处收买一名男婴。后其使用本人及丈夫刘付茂的身份证,为该男婴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并将男婴带回平邑县落户。案发后,该男婴被解救送往临沂市福利院临时照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业霞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冯业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被收买儿童落户手续、DNA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办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冯业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冯业霞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业霞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业霞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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