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淮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普建伟,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普建伟罚金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7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普建伟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执行人普建伟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2021年5月24日移送执行,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普建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普建伟名下有车辆,已委托辖区法院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2、经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辖区法院,查询反馈无不动产。
3、查明被执行人普建伟名下无存款、无积金积、无股票。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普建伟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普建伟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