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宝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刘天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李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丁宝良与被告刘天赋、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宝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天赋、李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丁宝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天赋、李平给付丁宝良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25700.00元;2.由刘天赋、李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9日,原告丁宝良与被告刘天赋、李平(二人系夫妻关系)及案外人陈良、刘永强组成联保小组,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刘天赋、李平贷款金额为70000.00元,贷款到期后,刘天赋、李平未还款,亦不知去向,丁宝良二人为其偿还贷款本金共计25700.00元。丁宝良履行了保证责任,享有向刘天赋、李平的追偿权,故丁宝良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刘天赋、李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9日,原告丁宝良与被告刘天赋、李平(二人系夫妻关系)及案外人陈良、刘永强共同组成联保小组,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刘天赋、李平贷款金额为70000.00元,贷款到期后,刘天赋、李平未还款,亦不知去向,丁宝良、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为其偿还贷款本息共计25700.00元,丁宝良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刘天赋、李平的追偿权,故丁宝良、陈晶诉至法院,要求刘天赋、李平给付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257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小额贷款联保补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个人贷款资产保全还款单复印件一份、代偿证明一份、2020年12月24日密山市裴德镇红岩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刘天赋和李平共同在邮政银行密山支行贷款,与原告丁宝良和案外人刘永强、陈良共同组成联保小组,后刘天赋、李平未能按期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致使丁宝良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代刘天赋、李平偿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700.00元。故刘天赋、李平应当对丁宝良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刘天赋、李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丁宝良要求刘天赋、李平给付代偿款257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天赋、李平给付原告丁宝良代偿款257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刘天赋、李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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