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海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张佳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商鼎路北和顺街东)河南煤田地质局大厦5楼。 负责人:杨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郝海山与被告张佳佳、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郝海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海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元,由原告郝海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学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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