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民乐县,身份证号:×××电话:187XXXXXXXX。 原告:康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民乐县,身份证号:×××电话:181XXXXXXXX181XXXXXXXX 原告:张某2,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民乐县,身份证号:×××电话:182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民乐县。电话:199XXXXXXXX199XXXXXXXX 被告:何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身份证号:×××电话:132XXXXXXXX(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张某2、康某与被告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康某及张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1、张某2、康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付以上原告工资款105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雇佣三原告从事劳务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并于2019年12月5日向三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资款2000元,剩余被告至今仍未偿还,现原告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亦未提交答 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雇佣三原告从事劳务工作,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尚欠三原告劳务工资12500元,2019年12月5日被告向三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到张某1、张某24800元、康某2500元,三人合计12500元,其中张某152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向张某1支付了1000元,张某2支付了1000元,剩余欠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 庭前,原告联系被告并微信视频聊天,被告认可尚欠三原告工资合计10500元。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张、微信视频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其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工资款。被告欠三原告劳务工资总共10500元,由原告庭审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张、微信视频光盘一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据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何某支付原告张某1劳务工资4200元、康某2500元、张某238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钱好新 人民陪审员 金殿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章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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