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天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其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天文、王其毅因与被申请人王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王天文、王其毅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0)辽02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书,启动再审。理由:一、(2020)辽02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3日送达,6月4日扫黑专案组即抓捕张秀香及其姐夫王云军为首的套路贷集团。随着扫黑专案组搜集证据深入,于7月14日搜集到王其东与张秀香银行往来明细,证实张秀香借给王其东42万元,张秀香通过黑恶手段勒索王其东679.2150万元,证明王其东不欠张秀香钱。(2019)辽02民终65号裁定书撤销(2018)辽0283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指出三点发回重审理由的裁定是公正的。该第65号裁定审查出被申请人提供的2009年银行回单与2010年借条缺乏一一对应的一致性,指出应对王其东对伊兴民是否存在100万的债务,以进一步明确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重审时根本没有查明该65号裁定指令查明事项,又把已经被撤销(2018)辽0283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在王日东制作(2019)辽0283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内又复制一下。二审扩大案件审理范围,增加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要求申请人举王其东银行帐号或王其东所有的公司帐号明细,因十年间农业银行系统多次升级,正常经营业务庄河支行网点无法取得,需要驻在沈阳的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调取,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又不对王其东与其注册的公司以外的个人提供。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申请调取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并涉及王其东个人商业秘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申请人曾依法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被二审法官拒绝。因此(2020)辽02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调取的证据现在存于扫黑专案组,专案组警官通知申请人不要耽误再审六个月期限,故申请再审。二、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七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2020)辽02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审判员利用审理职权,为了免除被申请人应该承担证明“王其东欠伊兴民100万的”的举证责任,企图混淆事实,以审问机会,增加申请人举证责任,在被增加举责任而申请回避,被(2020)辽02民终1170号决定书驳回。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至于“王其东欠不欠伊兴民100万”在前三个程序审理中,都是被申请人用2009年银行回单与证明2010年借条予以来证明的。缺乏2009年银行回单与2010年借条直接证据,2010借条未生效。该法律事实不成立,无法支持诉讼请求。但是二审法官把争议焦点归纳为“案涉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该争议焦点把2010年借条与2013年借条割裂开,跳过2010年借条生效否的法律事实的审理,等于直接替被申请人构筑应该向伊兴民偿还100万元基础法律事实。这种争议焦点的归纳与被撤销错误的3586号原审判决争议焦点归纳,重复同一错误。现扫黑专案组已经查明王其东与张秀香之间银行明细,原判决书裁决申请人偿还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基础上,适用法律错误。3、法庭上张秀香承认,伊兴民有个习惯对已经偿还完毕借条不退回,在上面写字注明,申请人曾向法庭陈述本案涉嫌套路贷,因张秀香为首的套路贷团伙,以民间借贷立案几百件,均使用出借人空白格式借条、亲属之间转制造资金走帐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已偿还借条不退回的习惯,但未引起合议庭警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来源于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察卷宗档案材料,内容为张秀香、伊兴民涉嫌犯罪的受案登记表、刑事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讯问笔录等,用以证明本案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经查,在侦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记载,张秀香供述,王云军与王天文、王其毅之间并没有真实的借款发生,借条上显示的100万元并没有实际给付;其用王云军、伊兴民、张秀丽等人的银行卡做了假的转账记录,这些转账记录被其在诉讼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伊兴民供述,其不知道王其毅、王天文在2013年向王云军借款100万元来偿还王其东在2010年时与其之间发生的债务,王其东与其之间根本没有发生债务。鉴于上述证据可能会改变原判认定的事实、判决结果。故将本案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对相关事实予以重新查明,依法作出新的判定。 综上,王天文、王其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 敏 审 判 员 高山丹 审 判 员 马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 宇 书 记 员 孙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