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东湖碧水湾46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5007389209117。
法定代表人:胡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慧纷,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