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开叶,女,****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农民,住大理市。

被执行人:杨武,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农民,住大理市。

审理经过

关于董开叶诉杨武离婚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21年2月4日董开叶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45000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武邮寄送达了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经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杨武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后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武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处罚,强制期满仍未能履行,本院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4月20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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