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思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聂太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思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聂太运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聂太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3月,本院分别多次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聂太运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聂太运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聂太运在车管部门名下无登记信息。 2、2021年3月9日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聂太运名下有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2021年3月29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聂太运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为九江武宁县户籍,本院依法委托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查询其名下公积金及不动产等财产信息。2021年4月23日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聂太运名下有位于九江市武宁县不动产一处【权证号:赣(2020)武宁县不动产权第0028211号】,未发现被执行人聂太运名下有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经本院委托,2021年5月18日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依法首查封被执行人聂太运上述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系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自建房,暂不宜公开提起司法拍卖,本院暂无法提起处置。 3、2021年3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聂太运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聂太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赔偿款66078.9元,案件受理费3484元。截止2021年6月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赔偿款66078.9元,案件受理费348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爱新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邓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