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国俊,****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呼和浩特市南店村南店滨水新村**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内蒙古伊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文小,****年**月**日出生,住呼和,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牛羊路南iv>
被告:赵海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呼和,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丽苑小区iv>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韩怀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呼和,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巨海城****楼**607iv>
审理经过
原告郑国俊与被告张文小、被告赵海东、第三人韩怀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郑国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国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郑国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