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骅市世杰食品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东大庄村。
经营者:胡世杰,****年**月**日出生,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东大庄村。
被告:徐景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赵毛陶镇西曲河村。
被告: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赵毛陶镇西曲河村。
法定代表人:徐景田,经理。
审理经过
黄骅市世杰食品经销部与徐景田、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商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黄骅市世杰食品经销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骅市世杰食品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世杰食品经销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