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良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执行人: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77号兰州大公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郭忠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鲁进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良才与被执行人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进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11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良才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117元(含执行费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王良才给付全部案件款13022元,执行费95元被执行人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9)甘011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