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一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602046518,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兰溪新天地*-*-*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乃刚,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邱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临时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同年11月25日押解至吉林市看守所,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嵩博,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一航、邱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玉平、代理检察员张文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一航及其辩护人宋乃刚、邱某及其辩护人吴嵩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一航与其弟弟被告人邱某合谋利用微拍堂进行诈骗,二人分别出资25000元,合计50000元作为店铺的保证金交给微拍堂总部。被告人邱一航于2019年4月26日利用假的工商手续在网上注册微拍堂店铺奢悦尚品,被告人邱某负责注册小号刷销售额。2019年7月2日邱一航在网上上传爱彼皇家橡树高端手表图片,同日被害人刘某在微拍堂网站上欲购买这款手表,被告人邱一航与被害人刘某联系转为微信交易,交易价格为12万元。邱一航让刘某先通过微信支付5000元定金,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邱某,其随后到广州花5000元购买假的手表一块,通过快递将手表邮寄给刘某,刘某收到表后用微信给邱一航转账15000元,通过顺风金融转邱一航10万元。经西安轻工业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检测鉴定中心鉴定,该表与厂商公示资料特征不符。邱一航与邱某两人分别分得48500元,所得钱款均被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一航、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一航、邱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邱一航、邱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邱一航、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答辩情况 被告人邱一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邱一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邱某系从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邱一航、邱某家属已代替二名被告人返还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2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一航、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且有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微拍堂注册资料、网拍记录、手表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顺风速运运单详情明细、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发还清单、收条、被害人刘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一航、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一航、邱某系共同犯罪,本案的犯意提起者、所得赃款分配者以及主要犯罪的实施者均系被告人邱一航,故被告人邱一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邱一航授意邱某负责刷单环节,故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被告人邱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邱一航、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能返还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一航、邱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邱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被告人邱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邱一航、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邱一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清涛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箫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