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闷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村民。
被告:陈晓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李闷女与被告陈晓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闷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闷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2500元及利息约为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同龄人,被告借走原告所有的比亚迪牌晋MXJ147小型轿车,2020年6月4被告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车撞至报废。同年6月17日双方通过横桥派出所及中间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62500元,被告按协议仅履行了20000元,之后再也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未付。
被告辩称
陈晓瑞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4日,被告陈晓瑞驾驶原告李闷女所有的比亚迪牌晋MXJ147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2020年6月17日,原告李闷女作为乙方、被告陈晓瑞作为甲方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陈晓瑞驾驶李闷女机动车(比亚迪S6)发生车祸,导致车辆报废;陈晓瑞赔偿李闷女62500元,其中于2020年6月23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0年7月17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0年9月17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0年11月17日前给付22500元;若逾期未付,每日按日息200元结算至还清所有欠款;比亚迪S6归李闷女所有。签订协议后,被告陈晓瑞给付原告李闷女20000元,尚有42500元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放弃向被告索要利息500元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晓瑞在驾驶原告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为证,应予认定。《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原、被告就车辆损坏赔偿达成协议后,被告应当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自认被告已给付20000元,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赔偿款42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违约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晓瑞给付原告李闷女欠款42500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陈晓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