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379B。 被执行人:欧文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审理经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欧文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会作出(2018)渝0120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欧文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