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翠红,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211219388,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景瑞望府*幢*室。
被告:胡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9002279236,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星怡花园*幢*室。
审理经过
原告宋翠红与被告胡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翠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宋翠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