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广成,男,汉族,住金溪县。
被告:谢新民,男,汉族,住金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广成与被告谢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余广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余广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4减半收取1722元、财产保全费1306元,由余广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