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增林,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榆林镇复兴村民委员会第十一居民组。(以下简称复兴村十一组)

代表人:薛永贵,组长。

委托代理人:薛政国,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增林与被告复兴村十一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增林,被告复兴村十一组委托代理人薛政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增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集安市××镇约600亩的红松、落叶松、椴树、刺槐等树的林权证。事实与理由:1984年11月,原告王增林与被告复兴村十一组签订林业承包合同,原告承包被告所有的的位××村约1000亩林地进行抚育改造造林。原告承包后依合同约定进行了植树造林。2008年10月,原告在被告配合下办理近400亩的落叶松、刺槐、楸树的林权证。剩余约600亩的红松、落叶松、椴树、刺槐等树种的林权证原告准备现在办理。当原告找被告组长请求协助办理林权证时,被告组长不予配合,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复兴村十一组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原告采伐树木与组里二八分成,但原告出售木材后并没有向组里交钱。因原告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故被告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也不同意原告承包到期后续签承包合同。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1984年11月,原告王增林与被告复兴村十一组签订林业承包合同,被告将二道沟梨树园子沟约1000亩山场发包给原告管护、抚育、采伐、植树造林,承包期限40年。在完成各项规定指标的情况下,双方按二八比例分成。1987年被告提出要求终止承包合同,原告诉至本院。经调解,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2008年,原告对其栽植的人工林办理了集安市林证字(2008)第05894号林权证,载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复兴村十一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王增林,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王增林,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王增林,主要树种落叶松、刺槐、楸,小地名二道沟梨树园子沟二趟,面积10.0000公顷;小地名二道沟梨树园子沟三趟,面积8.0000公顷;小地名二道沟梨树园子沟火窑,面积6.4667公顷”。现原告欲对其后栽植的其他人工林办理林权证要求被告协助,遭到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林业承包合同书、调解书、林权证,被告提交的证人纪某证言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告履行双方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植树造林,对栽植的人工林要求被告履行协助义务办理林权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可通过起诉等正当途径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履行发包方应承担的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集安市榆林镇复兴村民委员会第十一居民组协助原告王增林办理位于集安市××镇约600亩的红松、落叶松、椴树、刺槐等树的林权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集安市榆林镇复兴村民委员会第十一居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