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清,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凌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大鱼塘46宗地E栋1-2号。
法定代表人:郑秀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秀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琼,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雷特与被告湖南凌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秀友、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原告雷特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雷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6元,减半收取4003元,由原告雷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