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被执行人:孙广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任培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素华与孙广辰、任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任培培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不动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任培培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志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