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玲,女性,1973年06月20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区。
被执行人:王园一,男性,1988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宽城区柳林路13号229室。法定代表人:程柏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玲与王园一、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吉0194执33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车辆,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已作冻结;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前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不动产信息、公积金账户信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该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