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先锋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朱忠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颜柯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柯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406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颜柯凡应向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等共计1084277元。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有另案正在诉讼中,该诉讼案件结果与本执行案件有利害关系,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亦同意本案暂中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本案的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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