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尤福荣,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被申请人:朱明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申请人:历建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审理经过 申请人尤福荣与被申请人朱明秋、历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尤福荣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
求对被申请人朱明秋、历建华在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第一小学综合住宅楼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尤福荣以其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帐户内的存款4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申请人朱明秋、历建华在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第一小学综合住宅楼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朱明秋】,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尤福荣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的存款4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尤福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陶红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郑延薇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