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秀秀,女性。 被执行人:王帅,男性。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秀秀和王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内0581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王帅偿还原告刘秀秀借款10万元,此款于2020年1月10日之前给付2万元,剩余8万元于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每个月10号之前给付1万元;从2019年11月7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以剩余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至由被告王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为止,王帅已给付案款2万元,剩余未给付案款为8万元,诉讼费1150.00元,因被执行人王帅又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秀秀于2020年11月10日申请恢复(2019)内0581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10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0年11月10日、2021年1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劵等财产信息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帅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秀秀申请冻结王帅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采取执行措施。 3、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8日到霍林郭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霍林郭勒市房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1月25日,依据申请人刘秀秀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王帅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5、2021年1月22日到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王帅工商登记信息,并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物业公司股权人民币81150.00元,无法处置。 6、2021年2月2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帅名下所有的车籍,车辆无法找到,无法处置。 7、本院到社区调查财产线索,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因疫情原因,本院依法采取电话约谈的方式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刘秀秀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不动产、房产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结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周 航 审判员 安秀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振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