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军,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姜修柱,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胡军与姜修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胡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