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黎明,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王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正安县天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汪家田安置房小区A5栋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H81TT1G。

法定代表人:杨文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径华,百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忍。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郑黎明、王俊与正安县天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黎明、王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黎明、王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郑黎明、王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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