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宗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锦绣园小区2号楼*单元*号, 被告:胡士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宁馨苑小区9号楼东一单元5楼西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昭旺,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宗晓与被告胡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宗晓、被告胡士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昭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宗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万元及违约金18.72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9日,被告因资金紧张,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支付现金2万元,共计5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间为1个月。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求同前。
被告辩称
被告胡士勇辩称,借款属实,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依法调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9日,被告胡士勇向原告张宗晓借款52万元,双方为此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52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2020年1月31日前偿还借款。按协商的日内还款,只需归还本金,不计利息。如到期未按时归还,按未归还的本金的月利率3%加收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在2021年1月29偿还了本金24000元,剩余借款本金至今未能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纠纷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被告胡士勇向原告张宗晓借款52万元,现下欠本金496000元未能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注:被告违约之日即2020年2月1日时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为年息4.15%)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士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宗晓借款本金49.6万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5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按照年利率4.15%的四倍计算;以本金49.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15%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36元,由被告胡士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小溪 书 记 员 张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