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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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相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石场村。
原告:王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石场村。
原告: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石场村。
被告:鸡西市梨树区石场村采石场,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石场村。
负责人:杜海波。
被告:王艳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刘相娥、王艳、王磊与鸡西市梨树区石场村采石场、王艳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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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娥、王艳、王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刘相娥、王艳、王磊向本院起诉后,鸡西市梨树区石场村采石场、王艳伟已将欠款偿还刘相娥、王艳、王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相娥、王艳、王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00元,减半收取计785.00元(刘相娥、王艳、王磊已预缴),由刘相娥、王艳、王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