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进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申请人:江保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进才与被申请人江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进才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保宝在银行的存款220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相应价值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113042700040200007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进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保宝在银行的存款2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