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蕴县蕴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塞外明珠小区。

负责人:李旭昶,该所主任。

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乾源国际企业中心A区7栋。

法定代表人:旷长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立,男,1950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富蕴县蕴发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王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富蕴县蕴发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富蕴县蕴发律师事务所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富蕴县蕴发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7.5元,由原告富蕴县蕴发律师事务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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