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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某,住太原市。

被告:秦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申某与被告秦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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