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申某,住太原市。
被告:秦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申某与被告秦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