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畅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关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晰,女,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陶仁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畅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仁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畅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畅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另案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畅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吉林市畅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