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都匀市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91号都市银座2单元4楼403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粟成,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溪,男,1990年
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汇悦新天地*栋*层01
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都匀市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终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赛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致使判决错误。案涉商品房于2018年6月26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全部具备符合房屋交付条件,同月27日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应以该时间作为逾期办证的截止时间,同类生效判决将逾期交付办理商
品房转移登记的文书违约金计算至初始登记之日较为合理,二审法院在该院已有同类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认定的事实同案同判。(二)二审判决第二项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依法应予纠正。综上,赛维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赛维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