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潘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梅与被告潘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徐梅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徐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