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印江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峨岭安置点7、8、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E3ALM8F。
法定代表人:陈卓,****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思南县神州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街道城北新区江岸名都一组团二栋1-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MA6DMDGT4H。
法定代表人:梁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印江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思南县神州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印江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印江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思南县神州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已支付其广告制作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印江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印江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