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县城秀夫南路933号。
法定代表人:左文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季鹤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申请人:梁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申请人:姜东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申请人:马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申请人:管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申请人:李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季鹤凤、梁文杰、姜东兰、马以林、管伟、李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季鹤凤、梁文杰、姜东兰、马以林、管伟、李玉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为327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季鹤凤、梁文杰、姜东兰、马以林、管伟、李玉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为327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保全的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