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蓝孝连,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朱光超,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蓝孝连与被告朱光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蓝孝连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蓝孝连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