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韩萍,女,****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代理人徐海兵、张明华,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玮五路便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顾留忠,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韩萍诉被告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对如皋市长江镇永平村1组王云户的拆迁行为违法。审理中,原告刘韩萍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韩萍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韩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韩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