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东风社区常德大道星河城2号楼111-116、201号。 负责人:陈冬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平,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玲,女,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华,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驰凯,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计109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清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沈 勋 书 记 员 陈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