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伍佰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倪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伍佰平与被执行人倪明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湘0528民初2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倪明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伍佰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倪明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1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伍佰平送达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4月19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倪明勇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与证券信息,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另未发现其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新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其住房公积金,向新宁县不动产中心查询其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日,本院向新宁县白沙镇云里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李和平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倪明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且未发现倪明勇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人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1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万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